一、內政部為使交友媒合服務業者(以下簡稱業者)注意及維護消費者 權益,特訂定本注意事項。
二、所稱交友媒合服務,指企業經營者依消費者雙方條件媒合配對,以促 成雙方交往為主要目的,並訂立契約及收取費用之行為。不包括結合 特定興趣、休閒活動或為達特定社交目的之服務,以及提供直播、聲 音及文字聊天等功能之社群媒體服務。
三、業者辦理交友媒合服務,應遵行下列事項: (一)資訊公開:交友媒合服務契約或使用條款及有關消費者權利義務 事項之資訊,應公開透明。 (二)契約審閱:消費者簽訂交友媒合服務契約或使用條款前,應有至少 三日以上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,不得以契約約定消費者 同意拋棄審閱期間。 (三)交友媒合服務契約或使用條款應以中文為之,並記載下列事項: 1、服務項目、方式、次數、費用、計價方式(如定期制、計次制 或計時制)、付費方式、停權事由及解除停權程序。 2、配合交友媒合服務提供購買選擇項目(如商品、課程或其他服 務),其次數、數量及收費標準或方式應逐項載明。 3、契約或使用條款未載明之項目及費用,業者不得向消費者收取, 亦不得於契約或使用條款訂定後,巧立名目,增加費用。 4、業者應留存其提供服務予消費者之紀錄。消費者要求提供該紀 錄時,業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提供。 5、契約或使用條款如有疑義時,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 項規定,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。 6、契約或使用條款相關文件應提供消費者留存。 (四)身分查核:業者對消費者提供之資料,應建立查核機制,確保其正 確性。 (五)個人資料保護: 1、業者對消費者之姓名、地址、電話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、影 1 像等相關個人資料之蒐集、處理及利用等事項,應依個人資料 保護法規定為之。 2、業者對消費者使用帳號及密碼認證機制,應有完善資訊安全防 護,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、毁損、滅失或洩漏。 (六)消費借貸: 1、為協助消費者取得給付交友媒合服務費用之資金,業者提供消 費者與第三人(以下簡稱貸款機構)訂定消費借貸契約之機會時, 應將消費借貸契約全部內容,包括但不限於貸款機構、分期付 款金額、期數、利息計算方式、違約金及手續費等資訊告知消 費者,並取得消費者已受告知之證明文件;未經告知,消費者 得主張該消費借貸契約不生效力。 2、業者提供消費者簽署消費借貸之分期付款申請書,應提供該申 請書、契約書一份予消費者留存。 3、消費者辦理消費借貸,經核准七日內得隨時不附任何理由以書 面通知業者及貸款機構,解除或終止該筆貸款契約。 4、消費借貸契約於解除或終止交友媒合服務契約或使用條款時, 亦同時解除或終止;貸款機構已撥付及消費者已繳納之款項, 其處理方式應併於消費借貸契約定明。 5、業者應擔保消費者得行使前四目權利。 (七)解除或終止交友媒合服務契約或使用條款: 1、業者以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方式使消費者訂立契約者,消費者 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解除契約。 2、業者以網際網路或APP(應用軟體)提供交友媒合服務,應於訂 閱畫面或使用條款明定解除訂閱方式及解除訂閱後儲值餘額返 還比例;非經消費者再簽署同意書不得自動續約。 3、解除或終止契約或使用條款,業者得與消費者約定按已提供服 務或商品比例結算,如已提供服務或商品之金額逾消費者已繳 納之價金,得向消費者收取;如低於消費者已繳納之價金,應 將溢收金額退還消費者。
四、交友媒合服務從業人員守則: 2 (一) 應秉持善良管理人精神,充分揭露及詳實告知消費者應知事項, 不得隱瞞或為選擇性說明。 (二) 對於消費者之費用收取及服務行為,皆應符合公平合理之精神。 (三) 不得誇大不實或有損及消費者權益之行為。
五、消費者權益維護: (一)消費者接受交友媒合服務應審慎評估,若使用國外業者提供之交 友媒合服務,因消費爭議處理不易,宜選擇國內合法且信譽良好 之業者,切勿隨意登入不明網站或下載APP(應用軟體),以免權 益受損。 (二)消費者訂立交友媒合服務契約或使用條款前應詳閱內容,對服務 項目、方式、次數、費用、計價及付費方式等詳細瞭解,未經審 慎考量切勿訂立契約,遇有疑義應要求業者解釋說明。 (三)申訴權利:消費者與業者發生消費爭議,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 章第一節規定提出申訴。